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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平语近人”法治篇——习近平用典
更新时间:2019-07-17 22:50:55  |  点击次数:6879次

法治篇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政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里程碑,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

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明确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党的十八大至今,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国无常强,

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在新疆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等文中引用

■解读

卢梭曾经说过,“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何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这就需要像这句古语一样,让“奉法者强”。作为领导干部和立法、司法、执法者,一定要首先在实践中贯彻法治思维,做到知行合一、铁面无私。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就是建立在这种“守法者得利,违法者受罚”的司法、执法过程中,建立在这种管用有效、已定必行的法制体系上。

■原典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战国﹞韩非子《韩非子•有度》

■释义

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有度”,就是有法度。韩非子把“奉法”作为治乱兴亡的关键,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意思是,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亦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度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度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

韩非子认为,各国皆有法度,关键是能否秉公执法。他以荆庄王(楚庄王)、齐桓公、燕襄王、魏安(xī)王为例,说明君主若能坚决推行法治,国家就能强盛,“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则燕、魏可以强”。他接着指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亡:衰弱。务:从事。释:丢掉。私其外:违反法度,营求私利。意思是,现在这些国家都已衰落,是由于他们的大臣官吏,都去做使国家乱而不是使国家治的事情。国家已经衰落,又都舍弃国法而营求私利,如同负薪救火,国家就更衰落了。

立善法于天下,

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

则一国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等文中引用

■解读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这就要求,法律应该是对国家发展有益、对社会治理有益的,这样的法才是善法。对于一个国家,所谓的善法,首先要是符合自己国情的法,不可能原样照搬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哪里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呢?其次,它要是以人为本的法,要能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它还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法,能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正确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原典

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使周公知为政,则宜立学校之法于天下矣;不知立学校而徒能劳身以待天下之士,则不唯力有所不足,而势亦有所不得也。

——﹝北宋﹞王安石《周公》

■释义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领导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熙宁变法”。针对北宋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王安石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度”。他不仅强调立法,而且强调立“善法”;指出要使法“善”,就必须实行改革。

在《周公》一文中,王安石借评价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周公提出政见:“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里所说的“国”,是指周朝时的诸侯国,为“天下”的一部分。他认为,周公辅政应将广设学校之法推行天下。如果不设立学校培养人才,而仅凭自己的“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招贤纳士,那么不仅能力不够,而且最终也是行不通的。

“善法”之说语出《管子•任法》:“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虽各有侧重,但不论《管子》中的“守善法”,还是王安石的“立善法”,均顺应时势。

道私者乱,

道法者治。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等文中引用

■解读

习近平同志引用这句一乱一治的对比,是要表明这样一个道理:严明纪律,是从严治党的前提;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在整个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都反复强调“严明党的纪律”,以此作为改作风、反腐败的得力抓手。从“道私者乱”的告诫来看,严明纪律最需要秉持公心,最忌惮私心作祟。如果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那么政治纪律的权威性何存、公信力安在?

习近平同志一直强调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面对党纪国法,党员干部应该少一些私欲熏心的侥幸,多一份廉洁奉公的坦荡。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执纪所向没有特殊党员,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才能让党的纪律真正严明起来,内化为道德自律,外化为行为自觉,才能最终臻于“道法者治”的善治境界。


■原典

故《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上无其道,则智者有私词,贤者有私意。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圣智成群,造言作辞,以非法措于上。上不禁塞,又从而尊之,是教下不听上、不从法也。是以贤者显名而居,奸人赖赏而富。贤者显名而居,奸人赖赏而富,是以上不胜下也。

——﹝战国﹞韩非子《韩非子•诡使》

■释义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这句话中的两个“道”,同“导(导)”,引导、遵循的意思。就是说,遵循私道治国,国家就动乱;遵循法度治国,国家就安定。所以《本言》说:“国家安定靠的是法,国家混乱根子在私。法立起来的话,就没有人再行私了。”

《荀子•君道》说:“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理好一个国家的开端。关于法制与治乱兴衰的关系,《管子•明法解》有类似的表述:“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东汉王符的《潜夫论•述赦》亦言:“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对此,《韩非子•有度》还有进一步的申论:“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等文中引用

■解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如何保证“法之必行”?说到底还是要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同志曾说,“人心是最大的政治”;从这个角度说,人心也是最大的法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16个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也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只有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全体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治中国打下坚实的基础。

■原典

臣等窃闻尧之命舜曰,“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皋陶之论治曰,“率作兴事,钦哉,屡省乃成。”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恐亦难以底绩而有成也。

——﹝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释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出的观点。意思是说,大凡国家大事,制定法令条例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依。

作为富有经验和智慧的杰出政治家,张居正深知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及法律执行当中的困难。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税制度,使明政府财政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政令难以完全贯彻,致使改革措施受阻,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他看来,当时明朝的法令条例已经足够多了,国家之所以内政不修,不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而是没有依照所立之法办事。为此,他上疏神宗皇帝提出了著名的“考成法”,主张“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考成”,即考核官吏的政绩,采取定期考勤和随事考核的综合办法,检查名实,施行赏罚,奖廉惩贪,以此整治官吏争权夺势、玩忽职守的不良风气。


法令既行,

纪律自正,

则无不治之国,

无不化之民。

——《摆脱贫困•从政杂谈》等文中引用

■解读

为官之义在于明法。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张道义。习近平同志引用这句名言,就是要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领导干部应该带头依法办事、执法严明、遵守纪律。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做出具体部署。如果法律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不能落到实处,法度就会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就会变得松懈无力。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是要求领导干部摒弃好人主义和私心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从而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风尚。

■原典

臣闻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缘近岁以来,赏罚之典,或尚因循,且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伏望陛下临决大政,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

——﹝北宋﹞包拯《上殿札子》

■释义

包拯,宋仁宗时任监察御史,后官至枢密副使,为官刚正,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清正廉洁,是古代清官的典型,被百姓誉为“包公”“包青天”。

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年),旱魔肆虐,民不聊生,山泽之间多有乱起。时包拯自京奉转运使移任陕西转运使,沿途所见,令其骇然。他深感亢旱之灾不足惧,深惧者乃“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因此写下《上殿札子》,上呈仁宗皇帝。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明的弊端,包拯指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令一定要慎之又慎——“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只有慎行法令,取信于民,则祸乱自平,天下易治。他劝谏宋仁宗说:“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意思是,只要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么就没有治理不好的国家,也没有不能教化的民众。包拯“以法律提衡天下”的法治主张及其执法如山的法治实践,给后人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借鉴。

治国者,

圆不失规,

方不失矩,

本不失末,

为政不失其道,

万事可成,

其功可保。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中引用

■解读

习近平同志引用这一段话,是说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中央的政策为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60大项,180多个条目,已经为全面深化改革划定了时间表、路线图,正是最可循的路径、最应讲的规矩。如果能够做到“上下对称”,讲规矩、讲规律,改革就一定能不断向前推进。

对于改革,习近平同志还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之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推进改革的基本要求。并强调,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古语诠释的,正是这样的改革方法论。治国理政,法律是重要依据,法律也是根本准绳,如果不讲规矩、漠视法治,怎能促进社会公平、激发社会活力,让一切创新创业的源泉充分涌流?

■原典

治乱之政,谓省官并职,去文就质也。夫绵绵不绝,必有乱结;纤纤不伐,必成妖孽。夫三纲不正,六纪不理,则大乱生矣。故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

——﹝三国•蜀汉﹞诸葛亮《便宜十六策•治乱第十二》

■释义

《便宜十六策》是诸葛亮所著的一部兵书,从十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治国治军的原则和方法,故称“十六策”。

《治乱》为《便宜十六策》中的第十二策。诸葛亮从纲纪、先后、远近、内外、本末、强弱、大小、人己等方面阐述治国理政的方略。他认为,要治理乱政,必须裁汰冗官,去除虚职,不使闲散无用的官员群聚结党,危害政务。倘若三纲六纪废弛,就会大乱。为此,他提出:“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其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他认为:治理国家,无规矩不成方圆,本立而不失其末,为政不能脱离理法道统,如此则万事可成,功业也可长保。他主张用律法来规范民众行为,维持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诸葛亮继承和推行的是法家路线。而小说《三国演义》将一贯有法家风范的诸葛亮描写成兴天继统、神机妙算、亦儒亦道的半仙人物。重读经典,可以还原历史人物的真实面貌。

法立,

有犯而必施;

令出,

唯行而不返。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等文中引用

■解读

任何法律,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尊严、动摇法律根基。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必须成为全社会不容回避的共同命题予以面对,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守则予以遵循。

■原典

愚谓严程峻法,绝轻陋之货,则奸镕之源塞矣。沿风正典,重耕耘之务,则邪赢之计沮矣。然后远弘教旨,大变流俗。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违公窃铸者,具五刑之戮;因时力田者,悬一命之赏。不然,则贾生、晁错,复流涕而言矣,此君侯之未谕三也。

——﹝唐﹞王勃《上刘右相书》

■释义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指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建立法律威信的重要性。返:也作“反”,违反。其意为:法律一经制定,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法令一经发出,只有坚决执行,决不能违反。

对此,《贞观政要•赦令》有句非常形象的比喻:“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法律的颁布,如同身体出汗一样,无法收回,所以不能朝令夕改,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故《旧唐书•戴胄传》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

此文的作者王勃(650—676年)为“初唐四杰”之首。这位英年早逝的诗人,是当时最年轻的朝廷命官,《新唐书》称其“年未及冠,授朝散郎”。《上刘右相书》是王勃的成名之作,《新唐书》是这样记载的:“麟德初,刘祥道巡行关内,勃上书自陈,祥道表于朝,对策高第。”麟德是唐高宗的年号,时仅两年(664—665年)。刘祥道于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官拜右相。由此可知,王勃作此文时只有十四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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