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修订)
更新时间:2019-08-12 10:28:00  |  点击次数:197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具有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应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图书馆、实验中心、公共课程教学部、院团委、院学生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2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请求;
(二)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等;
(三)提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的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先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
第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申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西师知发〔2005〕76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版权所有 西部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经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