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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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修订)
更新时间:2019-10-12 13:25:08  |  点击次数:5334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具有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图书馆、实验中心、公共课程教学部、院团委、院学生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2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请求;

         (二)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等;

         (三)提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的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先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申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西师知发2005〕76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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