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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0-11-20 10:13:00  |  供稿:  |  点击次数:4763次

西师知发【2020】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学术报告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实现学术报告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报告是指由学院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面向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 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科研管理处是学院学术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术报告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举办应遵循“高标准严要求,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计划、申请、审批的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第六条 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预先对学术报告的报告人及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附件1),附报告人及报告内容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管理处。

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会同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重点审核报告人情况、报告内容及主要观点、面向对象、报告酬金预算等,审核通过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凡境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内容包括报告题目、报告主要内容、报告人简介、报告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等),并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提前做好学术报告所需场所、仪器设备等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做好参加师生的组织和人员安全工作,确保学术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做好学术报告举办过程中图文、声像资料的收集、录制等工作,并将报告材料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主办单位应在学术报告举办结束后一周内做好总结、资料备案、账务结算等工作,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总结》(附件2)。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酬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小时。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1000/小时。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500/小时。

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300/小时。

校内副高以上职称教师:500/小时;

校内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300/小时。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时间原则上每场不超过3小时。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从学院科研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西师知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审批表.doc

2.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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