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26 17:11:34  |  点击次数:4257次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学院的会议费用支出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各部门、各单位、各科研项目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举办、承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会议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 业务类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结题与验收会、评审会、答辩会等。

第二类 管理类会议是指除业务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学院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工作布置会议、传达类会议、总结表彰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数量、会期、规模。管理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学院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审批程序如下:

(一)业务类会议的审批

1.非科研项目业务类会议

会议预算3千元(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会议预算3千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2.科研项目会议

会议预算3千元(含)以内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分管院领导审批。

会议预算3千元以上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参会人员中包含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 (非我校聘用人员)的业务类会议,还应报学院外事部门按相关程序备案。

(二)管理类会议的审批

管理类会议按照学院会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院内举办,充分利用院内资源。

院内不具备承办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不得到高档宾馆、会所、度假村和风景名胜区等地方举办会议。

第八条  严格控制到外埠举办各类会议。与外埠学校、单位联合举办会议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等相关材料。确需在外埠举办的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会议召开前,会议举办者应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会议审批表》,列明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举办时间、地点及场所、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经费来源、会议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务部门不报销会议费用。会议支出超过审批表总预算数的会议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使用应遵守学院采购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和会议器材设备租赁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往返驻地与会场的用车费、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

会议类别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业务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管理类会议

210

110

60

380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二)不承担住宿费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的,应在经费批复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预决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的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参照学院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根据工作需要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告费等,在劳务费中报销。咨询费、报告费标准可参照《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西师知发[2014]30号)执行。

(三)文集出版费等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院内部会议场所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不安排住宿;本院代表人数超过20%的,原则上安排在院内召开,严格控制本地代表住宿安排。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收取的标准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示。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学院财务票据,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应首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和专项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对确因需要通过专业会务公司或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在会议预算中明确提出,费用控制在定额标准内,并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联办或协办会议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应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按分摊比例或事项确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举办者可以在会议开始前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办理部分款项的借款预付手续,借款时应提供会议审批表、借款单。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院,不得滞留在学院之外。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或公务信用卡等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举办者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编制《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会议费支出明细表》,办理会议费的报销手续,与会议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应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会议审批表》《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会议费支出明细表》、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与会议相关的有效发票、会议费合同或协议、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需票据开具单位盖章)、电子结算单(支付凭条)等凭证。受托承办会议的,还应提供委托单位相关文件。

四、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会议管理,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管理和监督办会人员合理、合规使用和报销会议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力求简朴、节约,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会议相关规定。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和礼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部门、财务部门等要严格会议经费管理,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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