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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0-05-20 18:05:46  |  点击次数:321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担负着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部署决定落实到基层单位、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重要职责,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分工合作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决定,对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要树立“抓好党建工作就是要为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必须抓好党建工作”的理念,把推动事业发展作为党建工作的根本目的。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中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促进有力、师生员工满意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经学院党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和青年等委员,委员可兼职担任。教学单位党员行政副职应进入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可以直接任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配备专职或兼职组织员。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向学院党委提出换届请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党的基层支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形式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学院党委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职责

第八条 机关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结合机关的实际,制定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二)根据学院党委统一要求和机关工作的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机关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对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抓好所属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等日常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六)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搞好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七)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关心机关职工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

(九)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参与机关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动员、督促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负责本系(部)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和群团工作。根据学院党政的部署,结合系(部)的实际,制定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系(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

(四)指导所属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依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负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及安全稳定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基层党支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

(八)负责做好本系(部)辅导员队伍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领导本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提案等工作。

(十一)负责做好本系(部)宣传统战等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职责

第十条 机关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通过机关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负责主持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开机关党总支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做好机关党组织建设,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党内民主程序,选拔配备好所属基层党支部书记。

(三)抓好机关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民主生活会,抓好总支委员的学习,坚持集体领导,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四)深入了解、掌握机关党总支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深入细致地配合机关各部门做好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落实机关党总支工作计划、学习计划,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总支委员会、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检查党总支下属各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六)经常与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总支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协调机关党总支与各处室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总支工作。

(七)组织机关党员进行政治学习,做好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机关党支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工作。

(八)抓好机关党总支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帮助、培养,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和工作程序,积极慎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九)协助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机关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的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通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主持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

(二)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贯彻执行。提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按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报告工作。

(三)负责召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研究安排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模范执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团结支委成员,指导支委按职责做好应分担的工作。

(四)参与讨论和决定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协助系(部)主任做好有关行政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五)集中主要精力抓好系(部)党的建设,检查、指导所属党支部工作,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掌握本单位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抓好师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了解并掌握全系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七)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工作,按要求抓好在校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

(八)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学生就业创业,违纪学生教育、处理等工作。负责系(部)学生工作队伍的建设,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考核、评定工作,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及考核。

(九)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协调好本单位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帮助和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本单位的学生工作和其他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员是学院基层党组织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协助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指导党支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协助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做好各类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各项材料和报表。

(二)党员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制定本单位党员教育工作计划,对基层党支部党员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本单位党员经常性教育,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三)党员管理工作。协助基层党总支书记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指导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籍管理和党费收缴等工作;抓好本单位流动党员和出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四)指导基层支部建设工作。协助基层党总支书记检查基层党支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指导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监督、检查“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整改工作。

(五)其他组织工作。协助基层党总支书记做好党总支和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备;协助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做好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结、宣传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完成学院党政、系行政、党总支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议事范围:

(一)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二)对拟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重要改革举措、重要制度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政治把关。

(三)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等方面的工作;

(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二)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委员会委员。可邀请不是委员会委员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系(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三)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四)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五)会议要指定一名委员或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确定。其他委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汇总后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意见。其他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三)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达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决定有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选举和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

(四)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

(五)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三)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的个人利益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执行:

(一)委员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相关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会会议汇报。

(三)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议事制度。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要求,同行政负责人一起认真执行分工负责与重要事项集体协商共同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度。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或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直属党支部根据基层党支部有关规定,通过“三会一课”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党费缴纳等制度,根据学院党委安排积极组织所属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外,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保密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参照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和相关安排,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系(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为系(部)行政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教学副主任,团委书记、组织员等,必要时可扩大到教研室主任和全体教师。系(部)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高等教育发展动态以及历史、哲学等知识,以提高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师骨干、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留学归国人员等都要分工联系。要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好统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务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内容外,所有党务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向全体党员和群众公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员受奖惩、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随时公开党员发展、先进评比及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或组织认为需要随时公开的其它内容,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考核激励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照学院党委关于党支部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考核和激励,积极推荐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参加学院评比表彰。

第二十八条 保障制度。学院将基层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保障基本待遇,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其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按照学院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作津贴。建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度按照每名教师党员200元,学生党员100元的标准划拨基层党建活动经费,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党建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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