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校内规章 > 正文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0-05-20 18:01:07  |  点击次数:275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系(部)党政领导干部的集体领导作用,规范系(部)议事规则,促进系(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管理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系(部)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系(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系(部)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凡涉及系(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要支持党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主任参加。行政秘书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吸纳本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分别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决策部署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本单位规章制度;

(四)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系(部)实际,研究本单位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行政管理中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创业等工作;

(六)研究本单位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本单位经费预算草案、设备采购计划,通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

(八)研究本单位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事项的初评推荐工作;

(九)研究本单位管理工作与考核工作,审核本单位师生各级各类评奖推优,研究提出师生违纪违规的初步处理意见;

(十)研究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根据学院安排,研究涉及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初步处理意见、措施;

(十二)研究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事务工作不作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共同研究确定。会前应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协商后确定。未经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讨论决策的事项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决议。凡涉及系(部)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暂缓决策,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院党政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的有关情况和决定,主持人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公开。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经系(部)党政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秘书负责存档备案。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会议涉及的保密问题不允许外传,有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会议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按分工明确责任人,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督促指导。

第二十二条 涉及学院全局、对学院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学院党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情况进行检查,担当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