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园上网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9-08-03 11:38:51  |  点击次数:3902次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校园上网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校园接入互联网的信息安全,更好地为校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服务,特制订校园内上网用户管理规定。

一、连入网络的教学单位和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守则等规定和制度,不允许利用网络开展非法活动。
    二、上网教学、科研由学校统一规划,并由实验中心负责管理、维护。
    三、实验中心应负责对入网教学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连入网络的教学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
五、网络用户对所提供的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信息;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六、在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接、滥接网络、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进行人身攻击、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允许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允许随意更改IP地址。
七、实验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所负责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凡涉及到上述第五条的内容严禁上网。
八、网络用户有义务向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上网或诉诸法律。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Internet(包括校园网和电信宽带网)的本校教工和学生。
十二、本条例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实验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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