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9-08-03 11:32:41  |  点击次数:3209次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实验中心

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建设、建设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制度,要有合格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 、监督、竣工、验收、 效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学校计划进行。包括房舍、设施的建设;大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购进及运行、维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按人事处规定的编制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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