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学生晚归、不归宿舍违纪处理规定(修订)
更新时间:2017-10-11 14:23:00  |  点击次数:4138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院稳定,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和《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对学生晚归、不归宿舍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要求

第一条 学生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院安排的宿舍住宿;禁止学生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者,需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学生宿舍周日至周四晚间23:00熄灯,关闭楼门;周五、周六晚间23:00关闭楼门,00:00熄灯。

第三条 学生在当晚23:00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宿舍,视为晚归宿舍行为;学生在当晚23:00至次日凌晨6:30期间未回宿舍,视为不归宿舍行为。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登记制度。公寓值班老师及楼管员要认真做好学生晚归(不归)情况登记。

第五条 若因学院组织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晚归或不归宿舍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所在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交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晚归学生处理

第六条 学院禁止学生晚归。学生因晚归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或同宿舍同学证明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晚归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由所在系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二)累计晚归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晚归达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晚归达7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酒后晚归,晚归后虚假登记,或与值班老师、公寓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晚归达3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各项评优及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三章 不归学生的处理

第九条 学院禁止学生夜不归宿。学生因夜不归宿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归1次者,给予全院通报,由所在系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

(二)累计不归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不归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不归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达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年各项评优及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学生晚归、不归宿舍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纪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晚归、不归学生的日常检查、登记、通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负责做好晚归、不归学生的批评教育及违纪初步处理意见的报送。

第十四条 对拒不登记或无法确定本人身份者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410日起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生晚归、不归宿舍违纪处理决定》(西师知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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