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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09-01 10:05:49  |  点击次数:4736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由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也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条件。

第三条  学院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资格是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包括其他类别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认定范围: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我院在岗且转正的教学人员。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八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国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免于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  须参加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中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可在培训中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第十一条  须通过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测试。

第四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的教师在收到学院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文件后,本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注册、提交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我院现场确认工作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完成。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7.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表原件。

8.一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照片应与上传至教师资格申请网中的电子照片为同一版)。

9.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只须提交以上1234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证书申办。现场确认通过者,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人员将申请材料报送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证书。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办理完成后,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发放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本人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持登报声明向学院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报请相关部门予以补发,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持原证书向学院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核实后收回损毁的证书,报请相关部门补发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九条  经核实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院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会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并没收假证,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在岗前培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资格认定过程中,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以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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