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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2017-2019年聘期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9-12-04 09:58:31  |  点击次数:4228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评价教职工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为聘任、晋升、薪酬、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2017年机构改革与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意见》(西师知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结合实际、分类评价的原则。在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基础上,区分教学、管理、“双肩挑”等岗位类别,实事求是地对教职工岗位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考核中应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并防止走过场。

第三条  考核期限为20171月至201912月。

第四条  聘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之前聘入我院的教职工。20172018年入职的教职工按实际任职年限考核,2019年入职的教职工不参加此次考核。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聘期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聘期考核办法,研究解决聘期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聘期考核结果等。领导小组下设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教职工的聘期考核具体工作。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章  考核分类与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分类

教职工聘期考核分为教学人员考核、管理人员考核、“双肩挑”人员(含工作助理)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教学人员

教学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管理人员

1.职员级管理人员

主要考核聘期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聘任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服务意识等因素,考虑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等。

2.各单位副职

主要考核聘期管理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聘任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服务意识等因素,侧重考核聘期内工作创新、协调落实的能力及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等。

3.各单位正职

主要考核聘期管理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聘任期间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因素,侧重考核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长远规划、组织落实的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等。

(三)“双肩挑”人员(含工作助理)

结合管理岗位考核内容和教学岗位考核内容两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标准及考核等级确定

 

第九条  考核标准

(一)教学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

1.聘期教学任务考核:

1)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时数90%以上者(含90%),考核为合格;

2)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时数80%-90%者(含80%),考核为基本合格;

3)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时数80%以下者,考核为不合格。

2.聘期科研任务考核:

按本办法附件《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2017-2019年教师聘期科研考核及薪酬发放细则》执行。

3.聘期其他工作任务考核:

聘期其他工作任务根据聘期内各教学单位年度考核中对其他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三次年度考核结果均合格,考核为合格;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

(二) 各单位正、副职及职员级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

聘期考核标准按考核对象201720182019年年度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聘期考核等级。

(三)“双肩挑”人员(含工作助理)

1.教学岗位考核,按本办法第九条中第一款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考核,按本办法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核等级确定

(一)教学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1)教学任务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均合格;

2)教学任务考核合格,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均基本合格或有一项不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1)教学任务考核合格,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均不合格;

2)教学任务考核基本合格,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均

基本合格或有一项不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教学任务考核基本合格,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均不合格;

2)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

(二) 各单位正、副职及职员级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

1.平均成绩高于75分者(含75分),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2.平均成绩为60分(含60分)—75分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3.平均成绩低于60分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双肩挑”人员(含工作助理)

1.管理岗位考核合格,教学岗位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1)管理岗位考核基本合格,教学岗位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

2)管理岗位考核合格,教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1)管理岗位考核基本合格,教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2)管理岗位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

(二)由于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聘期考核;

(四)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

考核对象填写相关表格,重点结合本办法第三章“考核内容”总结个人聘期岗位履职情况。

(二)材料报送

教学人员聘期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相关材料由各单位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统计核算后,统计结果报送学院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教学单位按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学院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

学院聘期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学人员聘期教学任务、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四)考核等级拟定及公示

学院聘期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考核对象聘期考核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三天。考核对象对拟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学院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确定及使用

(一)拟定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聘期考核结果是下一聘期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考核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由聘期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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