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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10 17:25:30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905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甘肃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甘政办发[1995]87号),为做好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院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并在我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中青年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我院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各职能部门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成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三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成果简介(不超过600)各一式一份;申报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教材样书一本();其他确与成果相关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提交与上述纸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材料,不提交不必要的附件材料,材料均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先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组织审核和初评,并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择优向学院推荐申报。凡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处理完毕以前,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教学成果评审专家组。

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项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确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成果的初评工作,提出省教育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项目的推荐意见。

学院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职责是:具体组织教学成果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后确定的校级教学成果奖拟获奖项目,须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示期间凡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教务处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姓名,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据《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术规范条例》(西师知发〔201216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成果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4000元,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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