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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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级教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25 17:14:00  |  供稿:  |  点击次数:5401次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学院决定设立校级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学科研项目)。为加强对校级教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教学研究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是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以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范畴内的现象或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均采取隔年申报的方式,每两年申报立项一次。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项目以团队方式组织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为我院专职专任教师。项目负责人每次限报一个项目,且作为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在研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

3.鼓励跨系、跨部门联合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按照学院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1)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6)交所在单位。

2.各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确定拟推荐项目。将拟推荐项目的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研究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一式一份)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科学研究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7,一式一份)一并报送教务处。

3.学院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最终立项结果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

评审标准

第七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选题具有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研究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2.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3.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4.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任务书》(附件3,一式一份)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科学研究立项项目任务书》(附件8,一式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4,一式一份)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9,一式一份),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汇报会的形式,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中期检查结论。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学院将停止经费投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应及时提出延缓申请,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组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定期对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交流和研讨。项目负责单位应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如期高质量完成。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凡获准立项的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重点项目资助0.4万元,一般项目资助0.2-0.3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与项目有关的调研旅差费、会务费。

2.与项目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出版费。

3.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图书文献资料、计算机软件和办公用品等的购置费。

4.项目成果鉴定费。

5.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购置的物品应与报销票据的品名相符,发票的起讫时间应在项目研究期限内,并由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七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物品(除低值易耗品外),均属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学院,项目完成后应把所购置的物品交所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教务处应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者,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冻结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凡正式立项的校级教学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由学院统一组织,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结项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结项书》(附件5,一式三份)或《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科学研究立项项目结项书》(附件10,一式三份)。

2.研究报告、专著、教材、论文等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通过后,学院发给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按项目管理单位颁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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