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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关于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26 15:23:48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6367次
 

教高司〔2017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我司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近期出版,并在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全面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首个国家标准,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现将《标准》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标准》,坚持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学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要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为导向实施《标准》,坚持以学生中心,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作为标准研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创新形式、改革教法、强化实践,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突出产出导向,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突出持续改进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提出修订和完善《标准》的意见建议,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三、要在坚持统一要求、保证基本质量的基础上突出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以专业类为单位研制,明确了各专业类的基本质量要求,将作为设置本科专业、指导专业建设、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的参考依据,每个专业类标准都是对该专业类所有专业的教学质量提出的最低要求。同时《标准》又体现了专业建设前瞻性,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作为教学质量的指导性要求,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相适应,为各专业教学具体要求留出空间,促进同一专业在不同高校形成人才培养特色。

四、各地、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标准》研究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就《标准》进行解读,组织高校相关专业教师进行培训研讨,统一思想,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高校要根据《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多样化、高质量人才。

五、《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概述、适用专业范围、培养规格、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质量保障体系等。既对各专业类标准提出了定性要求,也提出了量化指标。各地各高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及时补足发展短板。我司将依据《标准》对各高校的专业办学条件进行核查,适时公布部分办学条件较差的专业名单。

六、《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司综合处 联系。联系人:万瑞,电话: 010-6609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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