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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12-31 16:26:14  |  供稿:党委工作部  |  点击次数:2309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干部主要包括: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和教辅单位正、副职,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培并举、任人唯贤,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基层单位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把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为学院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机制

(一)校内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需经过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过程。中层管理干部同级交流的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直接研究决定。

(二)校外聘任和引进的教学系(部)行政负责人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酝酿,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站位高;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基本资格

(一)提任教学系(部)正职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学院有6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任职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

(二)提任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正职及党总支书记(正职)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学院有6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任职经历,年龄57周岁以下。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层正职应为中共党员,具有3年以上党龄。

(三)提任中层副职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学院工作3年(含)以上;(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学院工作8年(含)以上;(3)一般人员在学院工作10(含)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层副职应为中共党员,具有3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中层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足一年的不得破格。不得连续破格。

第三章 研判动议

第十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选任中层管理干部的动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动议应包括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在个人申请自荐的基础上,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会议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基层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民主推荐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每个岗位1:21:3的比例,讨论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特殊岗位的干部选任,可以直接由党政联席会讨论酝酿人选,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考核结果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第十六条 对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师德师风、个人诚信存在问题,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根据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纪委部门意见。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情况和政治业务素质及优、缺点等,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同用人单位或所在单位分管院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同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用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交换意见;

(五)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向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酝酿后,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工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中层正、副职干部任免事项;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中层正、副职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干部任命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中层管理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超过二分之一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逐个介绍中层管理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按干部任免权限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任职文件到岗履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管理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学院。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不再享受试用期的待遇。

选举产生的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一年后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核。

试用期内本人因私离岗累计一个月的,试用期顺延。累计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办法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任职时间自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中层管理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到岗。任免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八章 轮岗交流、任职回避

第二十五条 鼓励干部轮岗交流。中层管理干部每三年为一个任期,中层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原则不超过两个任期,鼓励进行不同岗位的轮岗交流,交流主要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之间管理岗位实行双向流动。专业性较强的中层管理干部的交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八条 中层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纪委部门建议不适合担任管理干部工作的;

(二)因私离开岗位三个月或学院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到半年以上的;

(四)对党委行政做出的干部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辞职、调离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报学院审批。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降职制度。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免职、辞职、降职的管理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管理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不准在中层管理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四)不准临时动议、突击决定中层管理干部任免;不准以个人决定,改变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在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纪委直接参与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资格审查、方案讨论等环节,加强对管理干部任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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