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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14-10-22 00:00:00  |  点击次数:4930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院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在宏观管理、信息服务为主,进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的同时,协同各系(部)进行教学过程的管理。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工作,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教学秘书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完成日常教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系统由质量保证、监控、评价、反馈等系统组成。教学质量保证系统以各系(部)主任为责任人,研究制定系(部)教学质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措施,保证教师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为中心,结合学院教学督导,通过听课、座谈、检查、交流等方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评价系统由院、系(部)结合进行,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每学期对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生进行评价,包括对试卷命题的质量和学生答题考核质量的评价;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以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为主,广泛收集课堂教学信息,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条 加强学院教学督导建设,充分发挥督导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作用,推动学院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按学科门类深入课堂检查评估教学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经检查评估或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本院的调离教学岗位,外聘的予以解聘,并不再聘用。

第二章 教学建设与改革

第六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七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决定着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决定着培养目标的实现和人才规格的高低,是各专业进行教学工作的蓝图。教学计划由各系根据学院总体意见制定或修订,经各系(部)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同时,教学改革是一项动态完善的系统工程,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进行局部的调整,但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公共课设置及调整由学院统一安排,专业核心课和必修课的调整由各系研究提出,教务处组织专家讨论通过后予以修改;专业限选系列课和任选课,各系可以结合社会需求随时进行灵活设置和调整,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是学院落实教学任务的主体力量。各系(部)要以课程为中心,聘请与培养相结合,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梯队。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订的有关学科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的指南,也是选用教材、测量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教学计划中设置的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所开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高质量的教材。各专业原则上应使用统编教材或国家推荐教材,尽可能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建立科学的教材评定、选用制度,专业课程的教材首先由任课教师提供备选教材,经系(部)主任审核选定一种报教务处审核,再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互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低效益建设的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基础性实验室要面向全院开放,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学院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成为可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改善实习条件,建设相对稳定的学院外实习基地,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惠互利。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结合学院总的教学管理要求,各系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质量标准、教学进度表、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教务处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处建立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等学生管理制度;实验中心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教书育人的精神,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法规和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及规定,深入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限定的教学内容,对教材进行精心的舍取,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完成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新开课程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同时向各系(部)提交教学大纲、教材(选修课可以自编讲义)等教学文件,经系(部)主任审定确已具备开课条件后方可开课。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必须公布并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按学院(系)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师要重视每个环节的教学,各个教学环节都要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要求来完成。认真备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按要求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按时辅导,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所有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熟悉课程教学大纲,结合学生实际,备好每一堂课。

第十七条 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擅自互相调课和随意停课。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开会、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须经系(部)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教师应按时上下课,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缺课时,应及时补齐。

第十八条 系(部)或学院要求停课,相关单位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课教学,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门或某些课程的教学活动而占用了其他课程的教学时间,应制定补授办法并及时落实。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要仪容整洁自然,穿着朴实,教态端庄,语言得当,讲课必须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对实验仪器的使用和保管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教学实验仪器的使用和保管,一定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在实验室上的课,教师必须现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不得指定复习重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考试范围与内容,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要求命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两套试题。正式考试所用试题由系(部)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师评定学生成绩要实事求是、公正无误,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提高或降低分数。教师需及时评卷,按时向教务处提交成绩。学生若向教师提出需核查分数时,要经教务处同意并受理,教师个人不得随意改分。评卷必须使用红色笔。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负责人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学骨干的作用,组织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学实验、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系要做好教学考核工作,成立系(部)教学考核小组,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按学科门类深入课堂评估教学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经评估和检查及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必须限期改进。

第二十六条 全院全体教职工,都应树立为教学一线服务的思想,做好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尽其责,互相配合。

第四章 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 所有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表的安排,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积极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备好每一堂课,确定教案或写好讲稿。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备课期间,应认真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仪器、材料、教具、图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好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或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讲授的生动性,避免借助Powerpoint等多媒体教学手段照本宣科;要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

第三十一条 教师对课堂讨论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讨论时,要设法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要允许发表不同的意见,注意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讨论结束时,教师应及时加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二条 讲解习题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准备,明确每次课的目的与要求,从本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各章节教材的内容,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得当的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题目,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教学的具体项目和要求,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制定实验课的考核办法,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应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认真进行批改,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学生重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专业实(见)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社会调查、野外实习、科学考察等校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要全面负责,带队教师在开展上述活动之前,应对所带学生的实践过程作出逐日的周密安排,写出书面计划;活动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协调好与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使计划得以落实;活动结束时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总结,向本单位写出书面汇报。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上机实践、利用语言实验室及微机教室观看教学录像和VCD光盘等;教师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并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手段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

第三十六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各系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标准,对选题、指导教师、写作要求、步骤、成绩评定、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对导师的指导工作应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检查考核;各系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负责对答辩工作进行安排、指导、协调,由系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若干答辩小组,分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各系答辩委员会对所有论文进行终审,确定终评成绩,并从严掌握优秀标准,对确实不够学位水准的论文不能予以通过。

辅导答疑与拓展提高

第三十八条 主要课程要求计划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抓好两头,带好中间,启发引导,深入思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三十九条 各系必须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养成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十条 对学生在课外合法设立起来的学习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所在年级的任课教师及有关的教师、辅导员等,有责任给予指导或参与组织,使第二课堂的活动与第一课堂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

作业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促使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动手能力和操作、运算等能力的一个必要环节。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篇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在修读该课时必须完成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布置作业时,选题要恰当,份量和难易度要适中。批改作业要做到及时、认真、细致、严格,并公布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

第四十三条 严格要求,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学生应根据教师的要求,按时独立完成课外作业,做到作业整洁,字迹工整,计算准确。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的学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补交或重做。对不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作业要记分,列入平时成绩内。

第四十四条 各门课程在学期中途应进行必要的考查或考试,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课程结束时均须考试,考试方式可灵活多样,考试内容应覆盖全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关考核的其他要求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义务和权利完成其讲授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工作,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若与本规程相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或由教务处根据本规程原则拟定出细则并经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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