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更新时间:2019-08-16 09:07:00  |  点击次数:3440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二条  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的内容:为何要入党(主要表达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如政治历史问题和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必须如实写清楚);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

第三条  党支部对每位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两周内找其谈话,了解思想状况,指导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向党组织提出申请三个月以上,表现突出的同志,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

第四条  党支部要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要采取吸收他们学习党的理论、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参加学院党委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一般每个季度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党的中心任务和学院重大工作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档案。着重考察: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
(三)履行本职工作或学习的情况。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公示

第七条  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拟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具体步骤:
(一)党小组推荐,团员须经团支部推优;
(二)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
(三)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外,还应当召开群众座谈会。


第八条  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必须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根据政治审查情况,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学院党委审查,确定发展对象。


第九条  党支部在确定拟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拟发展对象经培养教育须满一年;
(二) 拟发展对象须经学院业余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拟发展对象须经团支部推优;
(四)拟发展对象推优须经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
(五)拟发展对象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须在班级平均成绩以上;
(六)入学前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入学后,经党支部确认,报学院党委审核,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
(一)公示的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三)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要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公示的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及工作学习状况;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调查核实,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明确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须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意见。要注意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对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有关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党支部准备、预审,报送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初步审核。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员档案表、业余党校结业证书、群众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学习成绩表、综合测评成绩表、发展党员“推优”审核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等;
(二)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组织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选定);
(三)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四)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三)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历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六)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七)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学院党委审议。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
(一)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教育登记簿》上,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及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还要写清楚通过决议的日期,由支部书记签名,并在一周内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党委审批。
(二)党支部指派专人(支部委员或党务干事)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三)学院党委应在一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对批准新发展的党员,学院党委委托支部委员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五)新发展党员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学院党委。
(六)党支部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如下:①全体起立、奏《国际歌》;②新党员宣誓;③新党员代表讲话;④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⑤党支部书记讲话;⑥入党宣誓大会结束。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学院党委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相应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各项党内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二)学院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将有关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般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学院党委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期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学院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和手续是:
(一)本人提交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思想汇报;
(二)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改正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六)学院党委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党支部;
(七)支部委员要与本人谈话,并召开支部大会正式宣布预备党员转正;
(八)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上级党委;
(九)将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预备期思想汇报等及时归入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和各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支部每学期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自查报告报学院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全年发展计划报学院党委,每年6月报修订计划。要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片面追求数量、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事,各党支部要认真选定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十九条  各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考察,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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