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11-17 16:49:00  |  点击次数:3269次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等教育本科生为注册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成绩要求。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且成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 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继续来学院参加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成绩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全院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外国语标准;

(二)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将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姓名、专业、不授予原因分别造册,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有关材料,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并向相关系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补考课程6门次以上(不含6门次)者。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学院批准后下发施行。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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