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更新时间:2019-07-28 10:00:04  |  点击次数:3613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一、管理服务

1、毕业生报到: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等手续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回生源市州人社部门报到注册。报到时须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

2、就业手续办理:持派回生源地《就业报到证》继续择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需换发就业报到证。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本市(州)人社部门直接换发《就业报到介绍信》。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了就业单位(包括驻生源地的中央及省属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通过毕业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换发《就业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的可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省外院校毕业生回甘后又将单位落实到外省的,应与毕业学校联系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3、调整改派: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到协议签订和报到证派遣的单位报到就业。若因特殊原因需在改派期内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单位的退函、新单位的接收函、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等。省内院校毕业生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其中兰外学校毕业生经学校同意后可由本人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回甘后在省内单位间的调整改派可直接报我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跨省间的调整改派手续应与毕业学校联系办理。

4、毕业生落户: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回生源地择业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区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5、外省院校毕业生回甘报到: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外省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应及时回到生源市(州)人社局报到注册。

二、基层就业

6、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目前,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牵头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社部牵头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教育部牵头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牵头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7、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我省从2006年开始,通过全省公开招考的方式选拔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每月享受1800元的生活补贴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8、“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事厅等8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考、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甘人通[2006]59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和进村社区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2]148号)等文件规定:“三支一扶”服务人员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对自主择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9、什么是进村(社区)计划?

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要求,我省每年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选拔进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区)人社部门管理,执行乡镇(街道)干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当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可直接予以补充。

10、我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项目录用人员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经选拔录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市(州)、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工资政策予以落实。

普通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11、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⑵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⑶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⑷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⑸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⑹ 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四、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主要政策:

一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二是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三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五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是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1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

二是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2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息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三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是免收登记类费用。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市州要制定创业营业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六是创新我省创业大学生《就业创业证》办理发放办法。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的第二个月持本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各地要专门设立毕业大学生就业失业登记绿色通道,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及时发放《就业创业证》。

1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什么政策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2014年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新政策

(一)2014年国务院《通知》中明确的七项新政策:

1、将现有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延伸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从2014年到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目标是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3、为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从实体创业向网络创业延伸,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多渠道创业。

4、为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才能享受求职补贴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范围,并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收残疾高校毕业生。

5、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6、为促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规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7、为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之间和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效率,在落户方面,规定非应届毕业生可持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在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落户;在档案转递方面,规定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二)2014年省政府出台的12项政策措施:

1、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高校要设立校级奖励资金,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2、调整基层服务项目方向,在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整合各类基层服务项目的同时,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鼓励政策,2014年通过双向选择引导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开辟服务企业的新途径,逐步化解基层编制压力。

3、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对到市州及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人事代理和落报集体户口等手续。

4、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从基层服务项目的毕业生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拓宽基层人员上升通道。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腾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招聘各类基层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

5、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力度,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小型企业达15%)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6、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2014年新建7个省级创业示范园、1个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园、5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园、8个创业孵化基地。

7、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甘肃省大学生创业指导师专家团队”作用,每年年初、年底在全省高校组织开展“甘肃省大学生创业大讲堂”系列报告会。

8、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分行业、分层次的区域性、行业性校园专场招聘活动,确保校园招聘场次及岗位信息数量进一步增长。深入细致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和文明离校。

9、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制度,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时,要主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各高校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要关心到底,及时通知其参加校园招聘和其他各类招聘活动,进行重点推荐,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

11、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的个性化就业帮扶。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各地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各地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

1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切实做好“一站式”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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