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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2:28  |  点击次数:3592次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及系、处(部)、中心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中央、省、市以及教育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是以学院和系、处(部)、中心负责人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予以规定,形成职责清晰、任务具体、监管有力、常抓不懈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级党政组织的整体工作,与教学、科研、后勤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保证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院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长足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的领导责任制度。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院党、政组织和领导的责任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副院长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高校工委等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全院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

(四)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体制,研究提出监督机制的具体制度,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力措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落实选拔聘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了解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检查涉及基建、采购、招生考试、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重点岗位、重点部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经常提醒,防止发生违纪问题。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责任

(一)学院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副职的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员廉政状况负直接责任。

(二)贯彻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党员、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对管理上的漏洞或不廉洁行为的苗头要及时发现,批评纠正,加强管理和规范。

(六)每学期向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落实;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根据主管院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协助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一)按照学院党委安排,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与建议。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按党委安排处理相关事件。

(三)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廉洁从教,提高遵守学术道德的自觉性,杜绝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弄虚作假、抄袭现象。

(四)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学期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五)负责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党委交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其他工作。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带头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组织部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工作总结、考评的内容。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对党员、教职工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安排党委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落实好的部门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相关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拒不办理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部门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对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生考试、财务管理、后勤产业、项目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学院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院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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