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15 16:34:59  |  点击次数:638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院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学院在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财务室、档案室等要害部位建有监控系统。

第四条 校园监控系统是主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内公共安全。

第五条 学院监控系统属于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或将系统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四)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运转维护

第六条 学院校园电子监控系统由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重点场所与要害部位的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后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校园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以及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内各单位在新建、改造、装潢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安全保卫处,并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监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爱护监控设备、设施。

第十条 校园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校园监控系统工作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校园监控系统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禁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严禁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严禁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严禁擅自违反规定和程序,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不得擅自改变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三条 如发现有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设施,并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情况,学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校园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学院有关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起草、实施与落实;

(二)掌握学院监控设备系统的基本操作,小心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负责学院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屏幕监视,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负责监控录像资料的调阅,严格执行学院监控录像调阅流程,并做好记录;

(五)做好监控安全管理工作。不运行非系统设备配置的其他软件,不任意改变设备工作状态或切断电源,不擅自删改视频监控图像;

(六)做好监控控制室内各种设施设备以及地面的清洁工作,做到办公用品放置有序;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学院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除监控管理人员、安保人员、主管领导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符合调阅条件,经安全保卫处审核同意,填写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单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 校园监控原则上只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以下称执法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第十八条 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单》,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般案(事)件经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审核批准,便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

(三)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需要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审核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四)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申请单》,并经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审核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园视频监控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除系统录像资料根据系统本身情况自动更新外,严禁随意删除录像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安全保卫处               

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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