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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8-08-06 15:49:53  |  点击次数:4685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的科学管理,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考核机制,力求准确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各类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教学和管理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分类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中应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并防止走过场。

第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由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学院的考核办法;

(二)组织实施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各单位考核结果;

(四)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成立3-5人考核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至少应包括除本单位正副职以外的专职专任教师或职员级管理人员2名。考核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工作;上报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各单位考核小组人员名单须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各单位正副职考核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领导考核按西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分类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请(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西师知发〔201549号)等有关文件。

第八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成果的水平。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情况。其中对“绩”的考核占80%,对其他内容的考核占20%

第九条  教职工考核分类

(一)专职专任教师

主要考核年度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数量与质量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考虑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

(二)职员级管理人员

主要考核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年度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服务意识等因素,考虑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

(三)双肩挑人员(不含各单位正副职)

考核结合管理岗位职责和教学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1.管理工作考核,由管理岗位所在单位参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进行。

2.教学工作考核,由教学岗位所在单位参照专职专任教师考核内容进行。

(四)各单位副职

主要考核年度管理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年度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服务意识等因素,侧重考核其创新工作、协调落实的能力及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单位正职

主要考核年度管理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应结合年度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因素,侧重考核其总揽全局、科学决策、长远规划、组织落实的能力及工作中有无突出业绩,有无重大失误。

第十条  学院领导考核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相关考核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一)经学院同意,全脱产外出学习、培训半年以上者,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经学院同意,被借用到校外其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者,由借用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新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占参加考核人员的10%,良好占20%

第十三条 各类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岗位职责。

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或良好:

(一)未全面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二)因工作失误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各类处分者;

(三)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者;

(四)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含3个月)者。

第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由于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年度考核者;

(三)违反师德相关规定者;

(四)无故旷工年累计3天(含3天)以上者。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述职

教职工(含各单位正副职)须按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本单位组织的总结会议上述职,述职侧重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专职专任教师及职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1.单位内部民主测评:结合考核对象述职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本单位教职工(含单位正副职)互相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60%。教学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须详细统计,并在单位内部公布,为民主测评提供客观依据。

2.单位考核小组考核:由单位考核小组成员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40%。其中双肩挑人员管理岗位考核平均得分占本项的70%,教学岗位考核平均得分占本项的30%。同时,教学人员“其他工作”考核须单独打分。

(三)各单位正副职考核程序

1.单位内部民主测评:结合考核对象述职情况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本单位教职工(含单位正副职)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30%

2.学院民主测评:学院领导、各单位正副职及教职工代表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40%

3.交叉测评:

1)对副职打分:学院领导打分;职能部门正副职(含图书馆、实验中心)对教学单位副职打分;教学单位正副职对职能部门副职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30%

2)对正职打分:学院领导打分,平均得分占年度考核总成绩的30%

(四)对学院领导的民主测评

在学院民主测评时,由全体学院领导、各单位正副职及教职工代表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学院领导打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拟定与公示

(一)专职专任教师及职员级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学院核定的各等次人数拟定考核结果(双肩挑人员由管理岗位所在单位负责),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考核对象对拟定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公示及复核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各单位正副职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院核定的各等次人数拟定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确定

拟定考核结果由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岗位竞聘及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职专任教师年度考核合格,学生评教成绩连续2年(按学期计算)在本单位教学人员中排名前10%者,第13月工资按150%发放。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薪酬根据下列规定发放: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第13月工资。

(二)学院领导民主测评成绩连续2年排名后10%者,第13月工资发放50%

(三)各单位正副职连续2年考核综合成绩排名后10%者,第13月工资发放50%。排名按教学单位正职、职能部门正职、教学单位副职、职能部门副职分类进行,在同类人员中比较排名先后。

(四)教学人员学生评教成绩连续2年在本单位教学人员中排名后10%者,第13月工资发放50%

(五)教学人员“其他工作”考核打分低于80分者,第13月工资发放80%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合格,且无第二十一条情况者,全额发放第13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降一级岗位使用,若下年度考核合格,次年恢复原岗级。其中员级教学人员和职员四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薪酬扣发500/月,若下年度考核合格,次年恢复原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学院予以解聘。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西师知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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