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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请(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8-08-06 15:43:15  |  点击次数:4902次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纪律,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薪酬发放、年终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按规定的教学时间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正常休息日。

第五条  学院聘用的单位兼职负责人工作时间为: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第四条执行;未退休在职人员兼职的,须保证主要时间在学院工作。

第六条  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实行学院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部门(岗位),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

第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使师生的安全健康和公共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上级部门或学院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三章  假期类别及请假期限

 

第八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公休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女教职工休假半天。公休假日由学院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九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类别包括:

(一)公假。教职工因公出差、公派学习或参加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术会议)记为公假。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准予事假。

(三)病假。教职工因患病必须治疗和休养,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准予病假。病假以诊断书规定的时间为限。

(四)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准予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假)。

(五)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可准予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不含路程假)。

(六)产假。

1.女职工登记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准予产假。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以生育医院证明材料为准),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视情况准予假期。怀孕不满4个月的,准予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准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准予产假90天。

3.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职工,请假期限及管理办法参照一胎生育。

(七)男职工护理假。男职工晚婚晚育可给予护理假,假期15天。

(八)哺乳时间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九)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准予工伤假。工伤假以诊断书规定的时间为限。

(十)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等特殊假期,除规定的假期时间外,可根据往返时间及路程,另给路程假。

 

第四章  请(休)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教职工请(休)假须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职工请(休)假条》12份,说明请(休)假事由。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请(休)假条分别交由本单位和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备存,方可按批准假期请(休)假。请病假及工伤假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公假,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根据工作性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请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工伤假、路程假等,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部长审批。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1天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24天(含4天),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部长审批;5天(含5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部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职能处室及公寓管理中心、实验中心、图书馆正副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后,交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备案。教学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交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休)假期满,须办理销假手续。按批准权限到相关单位办理销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在本部门销假;1天以上,在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请假期限者,应在上次假满前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七条  院领导请假,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考勤管理工作,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认真做好本单位日常考勤工作。考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并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一般由各单位副职担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考勤登记薄,考勤员须根据教职工到岗以及请假情况,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薄,登记职工的出勤、各类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并做好学院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会议、学习、值班等出勤情况记录。年终考核前须提交单位考勤登记薄。

第二十条  各单位考勤汇总实行月报制度。当月考勤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之一。当月薪酬如需扣发,在次月薪酬发放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正副职请假,须安排好本职工作,并委托相关人员临时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者,请假逾期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全脱产进修、读研结束,无正当理由按合同规定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四)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五)学院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会议、学习等,无故1次未到按旷工0.5天处理;

(六)因个人不法行为导致不能正常上班或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者,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时间5天以上(含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以上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学院停发薪酬,并停止办理“五险一金”,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各类请假遇寒暑假不顺延。教职工请事假、门诊病假、婚假、丧假遇国家法定公休日及周末顺延。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学院考勤制度,如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绩效津贴5-10%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如未安排好本职工作,未委托临时负责人员,造成工作缺岗、延误、推诿等,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月累计事假超过2天者,从第3天起,按比例扣发当月相应薪酬:超1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5%;超2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10%;超3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20%;超4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40%;超5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60%;超6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80%;超7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超8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10%;超9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20%;超10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40%;超11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70%;超12天只发放基本工资。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者,扣发1个月薪酬。

第二十八条  病假分为门诊病假和住院病假。

月累计门诊病假超过5天者,从第6天起,扣发当月相应薪酬;月累计住院病假超过20天者,从第21天起,扣发当月相应薪酬。扣发标准:超1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2.5%;超2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5%;超过3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10%;超4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15%;超5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25%;超6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40%;超7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60%;超8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85%;超9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5%;超10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10%

一次性门诊病假15天以上或住院病假30天以上,只发放基础工资,5个月以上停发全部薪酬。年累计病假(含门诊和住院)超过3个月,扣发1个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累计旷工0.5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20%;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50%;月累计旷工1.5天,扣发当月绩效津贴80%;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月累计旷工2.5天,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50%;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和岗位工资;月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学院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和住房补贴;教职工休护理假期间,扣发绩效津贴50%,薪酬其他部分正常发放。同时,符合生育津贴申报条件的职工休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  公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在本办法规定的假期内正常发放所有薪酬。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教职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修订)》(西师知发〔200721号)、《<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西师知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务与人力资源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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