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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04 17:40:11  |  供稿:学院办公室  |  点击次数:8392次

西师知办发〔20191

各系(部、中心),各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甘肃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现就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符合税法规定,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学院在编教职工,均应据实填写《扣除信息表》。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无需填写本表。

二、填报方式

以下两种填报方式选其中之一即可。

1. 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在手机客户端自行填报。(推荐使用)。

2. 填写《扣除信息表》,提交财务室,学院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

三、填报要求

1.请按照“个人所得税”APP提示或《扣除信息表》填写说明进行填写。

2.请教职工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对准确。

3.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个人所得税”APP或《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信息,《扣除信息表》应重新报送财务室。

4.请教职工将《扣除信息表》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以备税务机关定期抽查。

5.相关政策法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查阅。

四、报送时间及材料

1.因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11日起施行,为不影响20191月份工资发放,请各单位主管行政副主任务必于18日前,收齐本单位在编人员《扣除信息表》报送财务室。

2.《扣除信息表》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扣除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备查)需经本人签字确认,电子版请发至邮箱2568198100@qq.com

3.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APP的教职工,不用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室

联系人:杨薇,联系电话:7970538


附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办公室

2019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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